國立成功大學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7.10.22所務會議通過
97.10.25校課程委員會核備
98.05.13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10.23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
為規劃及審議本所課程,爰依「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設置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旨在合理安排課程之學分及學期分佈、聯繫授課教師、教學之規劃與實施,以期達成學生學習之效果與教學目標。 |
第三條 |
本會委員由本所專任教師、2位學生代表及1位校外學者專家所組成,所長為召集人。 |
第四條 |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五條 |
本會職掌如下: 一、 依據教育部及校院所訂標準,修訂本所全部必、選修課程之學分數。 二、 課程的規劃及協調。 三、 訂定本所課程教學內容大綱,彙編成教學目標。 四、 授課教師的安排與協調。 五、 學生學分認定的審查。 六、 執行本所課程評鑑相關事宜。 七、 其他有關課程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課程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
第六條 |
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
第七條 |
本會決議之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未及召開所務會議時得經所長同意後實施,並在最近期之所務會議中追認,追認不通過時該案無效。 |
第八條 |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