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合聘教師實施辦法
96.11.14所務會議擬訂
一、 為提昇醫學院內教學研究之合作及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之教學與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所主動合聘相關領域之教師,須具有博士學位及有興趣從事細胞生物或神經科學方面之研究工作者。
三、 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明定如下:
1. 得參與本所所務會議、碩士班招生及其他相關重要會議。
2. 不參與系所經費分配,但可使用本所實驗室公用儀器設備。
3. 積極參與本所研究生專題討論。
4. 協助本所之教學工作,一學期以十六小時為原則。
5. 可參與指導本所研究生之研究工作及碩士論文,指導研究生名額為每年一名。
6. 所指導本所學生之研究成果發表,該論文應具名本所。
7. 若未盡義務,將停止合聘關係。
四、 教師之合聘案須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
五、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