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碩士班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施行細則
92.09.10所務會議通過
101.12.19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本校研究生章程第十條、十二條、十六條第一款,訂定本施行細則。
二、 碩士班研究生新生於開學前 (研究生新生報到當日) 先由助理教授以上之老師介紹自己實驗室的研究方向和成果,供研究生新生選擇指導教授之參考。研究生新生再親自填寫並繳交指導教授選擇表。每位研究生新生繳交指導教授選擇表前,應充份瞭解各教師的研究方向及實驗室概況。
三、 所長先書面調
四、 研究生新生依學生志願及教師意願選擇指導教授。其配對原則為每位老師先就其志願名單中選定第一位研究生;再依上述原則作第二輪分配,以下各輪皆同。未
五、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101.12.19所務會議通過
一、 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 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應依據本所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施行細則規定,指導教授須為本所教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所規定並經所長同意。
三、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依本所規定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或所長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1. 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2. 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3. 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四、 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 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五、 本原則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