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國立成功大學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碩士班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施行細則

92.09.10所務會議通過

101.12.19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本校研究生章程第十條、十二條、十六條第一款,訂定本施行細則。

二、  碩士班研究生新生於開學前 (研究生新生報到當日) 先由助理教授以上之老師介紹自己實驗室的研究方向和成果,供研究生新生選擇指導教授之參考。研究生新生再親自填寫並繳交指導教授選擇表。每位研究生新生繳交指導教授選擇表前,應充份瞭解各教師的研究方向及實驗室概況。

三、  所長先書面調查助理教授以上老師該年度願收研究生之人數,研究生新生於繳表後,再由所長召集全體教師依教師意願及研究生志願核定名單,並經所長及各老師同意後確定每位研究生新生之指導教授。

四、  研究生新生依學生志願及教師意願選擇指導教授。其配對原則為每位老師先就其志願名單中選定第一位研究生;再依上述原則作第二輪分配,以下各輪皆同。未滿額之老師得優先選擇備取生。所長有責任讓所有研究生新生 (包含甄試生) 與所有老師面談以提供老師與學生間相互選擇之參考。

五、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101.12.19所務會議通過

一、 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 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應依據本所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施行細則規定,指導教授須為本所教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所規定並經所長同意。

三、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依本所規定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或所長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1. 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2. 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3. 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四、 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 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五、 本原則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