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學科暨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兼任老師實施辦法
91.9.4所務會議訂定
一、 宗旨:為提昇院內教學研究之合作,增加學生受教之層面;訂定本辦法。
二、 資格:
1. 醫學院專任教師,且具有博士學位者。
2. 有興趣從事細胞生物或神經科學方面之研究工作者。
三、 認定:所內專任老師2/3(含)以上之同意,不得超過專任教師1/4員額,每兩年審核一次。
四、 權利:
1. 可利用本科所之公用設備、儀器。
2. 可參與指導本所研究生之研究工作,指導研究生名額為每兩年一名。
五、 義務:
1. 遵守所內之規定。
2. 論文發表具名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3. 參與本科所大學部之教學工作至少1學分者。
4. 參加研究所之專題討論與教學。
六、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