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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剖學科暨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兼任老師實施辦法

91.9.4所務會議訂定

一、 宗旨:為提昇院內教學研究之合作,增加學生受教之層面;訂定本辦法。

二、 資格:

1. 醫學院專任教師,且具有博士學位者。

2. 有興趣從事細胞生物或神經科學方面之研究工作者。

三、 認定:所內專任老師2/3()以上之同意,不得超過專任教師1/4員額,每兩年審核一次。

四、 權利:

1. 可利用本科所之公用設備、儀器。

2. 可參與指導本所研究生之研究工作,指導研究生名額為每兩年一名。

五、 義務:

1. 遵守所內之規定。

2. 論文發表具名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3. 參與本科所大學部之教學工作至少1學分者。

4. 參加研究所之專題討論與教學。

六、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