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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學法規會編

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100.10.26)
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101.12.19)
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之畢業規定 (104.7.1)
碩士班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施行細則 (101.12.19)
碩士班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101.12.19)
解剖學科所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要點 (111.09.08)

 

國立成功大學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100.10.26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為規劃及審議本所課程,爰依「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設置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旨在合理安排課程之學分及學期分佈、聯繫授課教師、教學之規劃與實施,以期達成學生學習之效果與教學目標。

三、 本會委員由本所專任教師、2位學生代表及1位校外學者專家所組成,所長為召集人。

四、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本會職掌如下:

1. 依據教育部及校院所訂標準,修訂本所全部必、選修課程之學分數。

2. 課程的規劃及協調。

3. 訂定本所課程教學內容大綱,彙編成教學目標。

4. 授課教師的安排與協調。

5. 學生學分認定的審查。

6. 執行本所課程評鑑相關事宜。

7. 其他有關課程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要由課程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六、 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七、 本會決議之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未及召開所務會議時得經所長同意後實施,並在最近期之所務會議中追認,追認不通過時該案無效。

八、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所長推選辦法

101.12.19/所務會議修訂

一、 本所為辦理所長推選有關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訂定本辦法。

二、 本所應於所長出缺或任期屆滿至少五個月前組成「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所長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進行所長推選事宜,該委員會於所長人選產生後解散。本所所長亦同時擔任醫學系解剖學科科主任之職務。

三、 推選委員會由委員七人組成,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ㄧ。現任所長為當然委員,院長聘請二位,另由所內教師推薦五位 委員,惟候選人不得擔任委員。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四、 所長候選人應具細胞生物學或解剖學專長之教授或副教授。

五、 推選作業原則:

1.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候選人,接受推薦人選,在徵詢被推選人意願後,就下列各項條件初選候選人:

(1) 教育理念與學術成就。

(2) 學術領導及行政協調能力。

(3) 服務表現及績效。

(4) 品德操守及健康狀況。

2. 推選最佳一至二位人選,報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

3. 只推選一人者,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六、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非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不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七、  所長任期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位及本所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續任,若全部委員的半數以上同意續任則連任,若不同意續任則重新辦理所長推選作業。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八、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不適任者,由全體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成立評估委員 會。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並附具體事證報請院長處理之,經校長同意後依本辦法重新推舉。評估委員會之組成同第七條。

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所內職員擔任。

十、 本辦法未詳盡規定之事項,依「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規定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碩士班研究生之畢業規定

104.07.01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 依本校研究生章程、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及本所對碩士班研究生之要求制定本規定。

二、 修滿畢業所需學分(至少24學分及碩士論文6學分)

三、 擔任教學助教係本所畢業之基本要求。所有研究生必須擔任至少一門由本所開設課程之助教。課程助教的安排由所務會議討論決定。

四、 申請學位考試需經指導教授同意,第一學期於1/1日前、第二學期於7/1日前向所辦公室提出辦理。

五、 通過學位考試,學業證明需有:

1. 學位考試委員簽名。

2. 指導教授簽名。

3. 所長簽名。

4. 離校時需繳交一份論文於所辦備存。

六、 所長得綜合該研究生下列之表現,以決定是否符合本所研究生之標準要求:

1. 學業成績。

2. 任研究生助教之表現。

3. 該生在本所修業期間對本所交辦事項之表現。

4. 必要時得召集所務會議以決定之。

七、 完成學位論文口試後,最晚應於下一學年度開學前一週辦完離校手續。

八、 本標準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碩士班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施行細則

101.12.19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本校研究生章程第十條、十二條、十六條第一款,訂定本施行細則。

二、 碩士班研究生新生於開學前 (研究生新生報到當日) 先由助理教授以上之老師介紹自己實驗室的研究方向和成果,供研究生新生選擇指導教授之參考。研究生新生再親自填寫並繳交指導教授選擇表。每位研究生新生繳 交指導教授選擇表前,應充份瞭解各教師的研究方向及實驗室概況。

三、 所長先書面調查助理教授以上老師該年度願收研究生之人數,研究生新生於繳表後,再由所長召集全體教師依教師意願及研究生志願核定名單,並經所長及各老師同意後確定每位研究生新生之指導教授。

四、 研究生新生依學生志願及教師意願選擇指導教授。其配對原則為每位老師先就其志願名單中選定第一位研究生;再依上述原則作第二輪分配,以下各輪皆同。未滿額之老師得優先選擇備取生。所長有責任讓所有研究生新生 (包含甄試生) 與所有老師面談以提供老師與學生間相互選擇之參考。

五、 本施行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101.12.19所務會議通過

一、 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 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應依據本所研究生選擇指導教授施行細則規定,指導教授須為本所教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所規定並經所長同意。

三、 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依本所規定並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或所長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1. 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2. 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3. 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四、 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 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五、 本原則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要點

102.04.18 院務會議通過

一、 為與南部其他學校進行實質之學術交流與合作,本科/所開放予外校相關科系之學生觀摩研習。爰依「國立成功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第二條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解剖學科/所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科/所為解剖教學模型與實驗場地設施管理單位,提供場地包含解說指導人員予外校觀摩。為考量維護場地設施、環境清潔,得向校外單位團體收取費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三、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第五條第()點規定,校外單位租借場地設備需負擔稅賦時,應於該項收入總額扣除相關稅賦後,提成百分之二十為校管理費,其餘百分之八十分配管理單位運用。

四、 觀摩參訪時間約為每年10月至12月的例假日,開放時間依當年外校申請實際情況,經本科/所所務會議討論後決定。

五、 觀摩研習以學校團體為主,須於預定開放日期至少二週前以公函提出申請。

六、 場地設備收入運用範圍,如下:

1. 儀器設備之購置及維護等。

2. 支援科所學術研究與教學發展以及相關之行政資源。

3. 編制內教職本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編制外人員、臨時工及學生薪資之支應。

4. 講座經費之支應。

5. 教師與學生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之支應。

6. 教職與學生國內、外公務及參與學術研討會差旅費用(如交通食宿等)之支應。

7. 科所例行維護(如水電空調等)、辦公事務(如長途電話、網路等)及環保庶務(如清潔、打臘、廢棄物處理)與新興工程款項。

8. 因應自償性支出之舉借及其償還財源之控管。

9. 適用系所經費等相關費用支出。

10. 職業災害與傷病預防及體健檢查費用。

七、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呈報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細胞生物與解剖學研究所

場地設備收費標準

相關場地租借請洽相關承辦人員

系所辦公室電話 06-2353535 5317 魏小姐

  • 魏璻珊小姐,手機 0916-007075
  • 蔡怡青小姐,手機 0922-750317
  • 王冠中先生,手機 0932-204752